仲裁實務高峰論壇發言稿
楊繼澤 宿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應邀在廣東省律協、廣州市律師和海埠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的《仲裁實務高峰論壇》發言)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仁:
大家好!很榮幸受邀參加本次仲裁實務高峰論壇,我打算用十分鐘時間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眼中的“仲裁優缺點及仲裁與訴訟的選擇問題”。
我是1999年大學畢業,先是在基層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后于2006年辭職做專職律師,然后受聘擔任宿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連續三屆,目前仍在兼任。在我做仲裁員之前,對仲裁的認識完全是基于仲裁法的規定,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具有及時性,一裁終局,效率比較高;二是具有公正性,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信任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裁決的公平合理;三是仲裁具有保密性,以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例外,有利于減少糾紛給當事人帶來的負面影響。
但從事仲裁工作以后,發覺很多時候,法律所設定的優點卻往往變成了缺點。比如一裁終局的高效率卻常常因為公信力不夠,總有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不接受,從而提出撤銷仲裁訴訟或不予執行申請,導致仲裁裁決遲遲不能得到有效執行,拖延的時間遠遠超出了一、二審訴訟所需要的審限。
還有仲裁中涉及到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都需要仲裁委提交有關人民法院辦理,移交過程中需要花費大量時間進行銜接,有時候還需要溝通、協調才能得到落實。理想中的高效率最終變成了實踐中的低效率。
再說仲裁的公正性問題,當事人各自選擇信得過的仲裁員,雖然可以確保所選仲裁員會傾向于維護己方利益,但也正因為如此,實踐中各自選定的仲裁員變成了各自利益的代言人,很難做到客觀公正評判是非曲直,公平合理對待雙方訴求,利益平衡保護變成互相扯皮各不相讓,最終導致邊裁作用被邊緣化,主裁一家獨大,左右裁決結果。而主裁本身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對裁決的公正性至關重要。一旦主裁偏袒一方,裁決結果即便顯失公平,只要沒有違反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很難得到糾正。
基于以上感性認識,我建議在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糾紛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個性化利益需求,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是否涉及到證據保全、財產保全,以及執行標的物的地理位置,案件是否需要保密,以及維權的便利程度、人脈資源等因素綜合考量。
對于律師同行與客戶之間簽訂的代理協議,我建議優先選擇仲裁,因為現有仲裁員多為律師同行,對于律師維權更能感同身受,對律師費是否合理的判斷也更加理性和符合行業慣例。
針對以上問題提一個修法建議:仲裁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實體裁決嚴重不公平,但卻無法進行有效監督的極端情形,建議下次修法時考慮增加一條可撤銷情形:一方當事人,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裁決結果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可申請撤銷。比如:約定月利率達到20%還予以保護的情形。
最后留幾個問題供大家思考:
1、仲裁是否必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2、仲裁委托代理人有沒有人數限制?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3、仲裁程序中哪些事項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受理,哪些事項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受理?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今天就分享以上內容,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