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2月19日,原告章某某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章某某購買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佳源羅馬都市某號房,在2018年5月30日前交付。2019 年12月,原吿章某某、王某某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書。2018年11月15日,原告章某某將上述房屋出租給案外人朱某甲,年租金17000元。2019年10月,原告發現房屋滲漏水,向被告某物業公司報修。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進行維修。2020年6月,該房屋再次滲漏水。被告某物業公司組織協調未果,因而成訟。原告訴稱,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鋪本身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朱某乙擅自在商鋪屋頂鋪設地磚及修建花園加重了滲漏水問題;被告某物業公司沒有及時履行物業服務義務,也是導致滲漏水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的重要原因;三被告各自的侵權行為,共同導致原告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損害后果,三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某房地產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章某某、王某某損失43360元;二、駁回原告章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案例評析」
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是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及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原告的房屋在出現滲漏水并導致財產損害的結果后,一直與三被告溝通,但三被告互相推諉,導致原告房屋滲漏水問題遲遲得不到妥善解決。原告在不能確定責任主體及房屋滲漏水原因的情況下,將有牽連的三被告訴至法院并申請對滲漏水原因、維修方案及房屋損失進行鑒定。后法院組織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認為,涉案房屋滲漏水的主要原因在于北墻和西墻飾面磚及保溫板在施工過程中采用點粘法進行施工,在飾面磚及保溫板內側形成一定空隙,雨水經面磚及磚間縫隙毛細孔虹吸作用在飾面磚及保溫板內側空洞積聚,引起墻體滲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 7號)第十三條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涉案房屋北墻和西墻滲漏導致潮濕嚴重、裝飾層脫落,并造成相關財產損失,必然影響房屋的出租,原告主張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租金損失25500元,具有合理性。雖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已于2021年12月完成維修,但室內的修復尚需一定的時間,故對原告主張租金損失計算至2022 年1月,法院予以支持。
「結語和建議」
本案原告的訴求已經得到最大化的支持,除開發商履行了維修義務外,判決還確定造成的實際損失4萬余元,鑒定費用2萬元,均由某房地產公司承擔。涉案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滲漏水問題,開發商作為出賣人應當積極承擔修復責任,其本來可以用比較小的代價解決,但卻推諉扯皮拒絕修復和賠償,被訴至法院后反而擴大了己方損失,增加了賠償金額,實在得不償失。
現實生活中,買受人在接收房屋以后,若出現房屋滲漏水問題,應當保護現場,固定證據,然后仔細甄別滲漏水原因。如果確信不是人為破壞,且是在保修期內出現房屋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通過物業公司聯系開發商修復,開發商應積極主動協調解決問題,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